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 涉高危体育6项重要修改

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17日消息,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公布。签发令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2令”全文点击查看。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规章。一、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一)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2)体政研字8号)(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1985年7月17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5)体干字582号)(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3号)


(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4号)(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1987年4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7)体综办字23号)(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8)体干字103号)(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9)体训竞综字21号)


(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1997年4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号)(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号)(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号)(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号)(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号)


(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5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号)(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号)(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5〕210号)(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08年8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8〕460号)


(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2012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2012〕18号)其中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6条重要修改内容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三)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四)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五)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六)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 涉高危体育6项重要修改

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 涉高危体育6项重要修改

名词解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指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中外对比在欧美国家高危运动定义里并没有滑雪,因为这被看做人类最基本技能,包括游泳、滑雪等都是亲近大自然的传统方式,也是野外生存抵御灾难的手段,很多欧美家庭从小便参与冰雪运动、成为普通运动项目。真正称得上高危的是徒手攀援、翼装飞行、低空跳伞这类稍有不慎就可能殒命的刺激项目。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以滑雪运动受地域、环境、观念、普及率不高等因素影响,目前还被归类为高危险性运动项目。

本文转自:http://www.1gea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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